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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65號
原 告 黃仲良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被 告 陳瑞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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