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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如沄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一五五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屏補字第二七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前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債務人陳冠方所有,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61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系爭不動產中之屏東縣九如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聲請人所有,系爭執行事件中竟將之列為債務人陳冠方之財產而予拍賣,聲請人已據此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以104年度屏補字第27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繫屬在案,為此請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中就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㈠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409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目前尚未拍定,故執行程序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系爭異議之訴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查閱屬實,本院審酌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尚未判決確定,依其情形堪認如不停止執行,將來可能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㈡再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法條第2項規定,於一定情形下,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而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故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就酌定之擔保金額與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間之關聯,應為適當之說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0 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認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已如上述,而關於酌定擔保金額部分,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以101年度司執字第3409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514元本息,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考(影本見本院卷第9頁),又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聲請人除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最低拍賣價額為21萬8,000元,另系爭不動產中暫編建號1436號建物最低拍賣價格為23萬1,000元,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顯已高於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系爭不動產最低拍賣價格44萬9,000元延後受償之利息損害。
(計算式:系爭土地最低拍賣價格21萬8,000+暫編建號1436建物最低拍賣價格23萬1,000元=44萬9,000元)。
而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堪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額,以上開債權總額3年之法定遲延利息5%即相當於6萬8,000元,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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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司執字第261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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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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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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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九如鄉 │九如 │ │1863 │建│845 │27分之2 │2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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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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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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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暫 │屏東縣九如鄉九│ │一層 :27.95 │ │ 全部 │ 231,000元 │
│ │1436│如段1863地號 │ │五層 :27.95 │ │ │ │
│ │ │ │ │合計 :55.90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九如鄉後│ │ │ │ │ │
│ │ │庄村清聖街13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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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含增建一層屋前及屋左前雨遮(鐵架蓋鐵皮)、一層屋右涼棚(鐵架蓋鐵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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