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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桂梅間因104年度屏補字第105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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