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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林麗華
被 告 王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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