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補,150,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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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陳侲安
被 告 鍾誼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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