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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簡李堅
簡武榮
簡順福
簡佩琪
被 告 紀倍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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