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補,239,2015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湯春陽
被 告 王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