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蘇永楠
被 告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土地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麟洛鄉○○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