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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原 告 蔡玲真
被 告 韓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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