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補,30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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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陳銘輝
謝秀真
藍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崇啟、陳豐振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程序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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