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補,31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邱俊彰
曾義興
劉鳳喜
楊應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衍哲即益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5,200元、31,890元、21,600元、16,2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提撥各1,206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99,764元(計算式:25200 +31890 +21600 +16250 +1206×4 =9976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減為500 元(計算式:1000÷2 =500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