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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40號
原 告 誼億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植
代 理 人 林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725元,應繳訴訟費用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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