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補,458,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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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祖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施祖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72 元,應繳訴訟費用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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