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劉連枝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曉晃即育生醫院核發
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1045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3,0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