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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68號
原 告 王錦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朝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塩埔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㈡另原告於上開土地上建有鐵皮屋,請查報該房屋最近1 年度之房屋稅單,或陳報建築時之價額及提供相關單據,若有該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請一併提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該房屋現況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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