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再簡字第1號
原 告 江玉君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八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一一二八八號確定支付命令。」
,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一二八八號確定支付命令。」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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