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勞小,5,2017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郭昭閔
被 告 鄭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4 年11月11日起受雇於被告,在被告所有栽種小黃瓜之農田(下稱系爭農地)從事瓜藤之綁莖、分枝、撐竹、噴藥、拉繩圈繞以迄採收等農務工作,兩造約定按日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000 元,雖原告於105年春節期間即105 年2 月7 日至同月12日仍至系爭農地工作,惟於原告受僱期間,被告僅給付原告兩次工資分別為8,000 元、7,200 元,而自104 年12月24日起至105 年2 月20日止共計57日均未給付原告工資,而於原告向被告索取工資時,被告即陳稱待收取賣瓜價金後再給付原告,是被告迄今仍有4 萬1,800 元工資未給付,經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置之不理,於原告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未能成立。

為此,爰依僱傭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4 萬1,800 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4 萬1,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約定工資半天500 元、1 天1,000 元,被告雖不記得已給付原告工資之數額,但須給付予原告之工資均於原告工作當日即給付完畢;

此外,105 年初時寒流來襲,原告應該無法工作,原告主張之工作時間不實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民事判例參照)。

原告主張其自104 年11月11日起至105 年2 月20日止至系爭農田工作,然被告並未給付104 年12月24日起至105 年2 月20日之薪資共計57日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原告自應就其於104 年12月24日起至105 年2 月20日止該段期間有為被告提供勞務之確切時間等事實負證明之責。

㈡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曾至被告之瓜園採瓜,且兩造約定工資半天500 元,1 天1,000 元等情,業據證人邱來誠、邱秀美、許博仁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3頁至34頁反面、77頁反面至第79頁反面),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堪信為真。

㈢經查,就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4 年12月24日起至105 年2 月20日共計57日至系爭農田工作云云,雖經證人邱來誠到庭證稱:自104 年12月24日到105 年2 月20日止,原告有至系爭農田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然證人邱來誠僅可證明原告有於104 年12月24日到105 年2 月20日間至系爭農田工作,然無法證述原告至系爭農田工作之確切時間,原告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邱來誠僅可證明原告有於104 年12月24日起至105 年2 月20日至被告瓜園工作,然哪一天、哪一時段證人邱來誠不可能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

且經本院傳訊亦曾受僱於被告至系爭農地工作之證人邱秀美到庭證稱:當天結束工作就馬上領薪資,不會拖欠,我工作這麼久不曾拖欠工資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及證人許博仁到庭證稱:薪資當天做完就領現金,都沒有拖延過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

此外,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工資高達57日等語,然若被告積欠工資,原告應可預估其後為被告工作之工資恐有無法領取之虞,因而停止繼續為被告提供勞務,然本件原告仍繼續為被告提供勞務長達57日之久,顯與常情不符。

除此之外,原告復未提出其餘證據證明其自104 年12月24日起至105 年2 月20日止有至被告瓜園工作之確切時間之事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該段期間之薪資,即屬無據。

從而,原告依據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4 萬1,800 元,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並未就其主張舉證證明。從而,原告依據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 萬1,800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