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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豐州
被 告 劉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3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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