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小字第2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瑞玲
許嘉夏
被 告 莊媚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又被告當場對原告主張為認諾(本院卷第35頁),自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