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小,36,2019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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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蔡盡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6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尚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進行中,而於105 年6 月17日裁定命在該更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更生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更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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