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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謝智翔
被 告 蘇罔犇
潘品諠即潘靚慈即潘春鳳
潘秋足
潘右玗即潘素玫
潘秋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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