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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林金美
訴訟代理人 曹志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水池、天盛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計算式:60,000+20,000=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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