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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64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水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屏簡字第647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2,986 元【(108.56+46.08+5.94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00元/ 平方公尺=272,9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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