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簡,693,2017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簡字第6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語真即慈真顧問社
訴訟代理人 吳武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信諺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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