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簡,82,2016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賢
訴訟代理人 李振州
吳翰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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