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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洪慶祥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富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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