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簡聲,19,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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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何貴玲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仟參佰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三六三六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屏補字第三三八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調解成立、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105年度屏補字第338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於執行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5 年度司執字第36361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以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對債務人執行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及利息暨程序費用,本院民事執行處乃依其聲請於105 年8 月17日查封聲請人名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街0 ○0 號房屋,而上開不動產現值共為806,380 元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復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屏補字第338 號、105 年度司執字第36361 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本院審酌上開不動產價值較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高,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22,000元延後受償之利息損害,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 、2 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 年,共計2 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 年,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堪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額,相當於上開債權總額3 年之法定遲延利息即3,300 元(22,000×5 %×3 =3,300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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