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鄧永政
鄧永昇
鄧永基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捌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四三五三八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屏補字第四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4111 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系爭不動產為第三人鄧永宏與聲請人公同共有,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倘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勢難以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於本院審理中(105 年度屏補字第460 號),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予以審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其未能實現其債權之損害。
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係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對第三人鄧永宏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9,189 元,及自9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25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又系爭不動產之財產價值為1 萬2,200 元,此有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所附之系爭不動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6 年課稅明細表1 紙在卷可考,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較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高,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 萬2,200 元延後受償之利息損害。
又依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1 審審判案件期限為10個月、民事第2 審審判案件期限為2 年,合計為2 年10月,本院因認以2 年10月為相對人延後受償之期間,按法定利率週年5 %計算其可能遭受之損害,並據以決定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應屬相當並確實,爰依此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728 元為相當(計算式:12,200×5 %×2 又10/12 年=1,7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無 │屏東縣長治鄉 │磚造蓋│平房:156 │ │ 全部 │
│ │ │崑崙段866地號 │琉璃瓦│廚房: 50 │ │ │
│ │ │--------------│、鐵架│鐵架: 92 │ │ │
│ │ │屏東縣長治鄉復│蓋鐵皮│合 計:298.0 │ │ │
│ │ │興路13巷6號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