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聲,5,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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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文士誠
訴訟代理人 文榮標
相 對 人 侯美鳳
陳姵蒨
陳宜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玲香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五年度屏簡字第九八號請求地上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 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他案資料參考用途,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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