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122,2016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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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李進丁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通行之面積約為25.6284平方公尺。
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頁)。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即應核定為2萬5,628元(計算式:25.6284×1,000=25,6 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依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具狀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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