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132,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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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32號
原 告 翁嘉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及開路權存在,且被告不得妨礙原告通行上開土地。

又原告主張通行上開土地之面積為48平方公尺,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查。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即應核定為48,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000 ×48=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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