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136,2016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林秀金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遭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單位表示約略占用面積),並提出屏東縣長治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供本院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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