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148,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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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48號
原 告 王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巷00號房屋騰空交還原告。
查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132,700 元,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5 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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