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150,2016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招君
法定代理人 許順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順治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7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0 段000 號房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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