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代 理 人 蔡金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景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景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9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