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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威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 萬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790 元,扣除前繳之1 萬6,788 元,尚應補繳5,002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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