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297,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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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蔡茂森
法定代理人 邱翊琪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鴻運聯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運聯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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