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301,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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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鍾孟典
訴訟代理人 鍾禮吉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68,475 元(面積3073.2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0元/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99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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