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325,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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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劉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乙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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