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331,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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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徐錦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萬進、
蘇琬茹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
惟被告陳萬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3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又原告聲請對債務人蘇琬茹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本院送達結果,以遷移他處退回在卷,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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