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414,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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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煒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煒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6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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