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陳玉新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東賢及張素錦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主張係經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829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取得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5 分之1 之應有部分,惟原告是否一併取得坐落上開地號土地之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街00○0 號房屋之所有權,尚欠明瞭。
是以,請原告先行確認是否主張其為上開房屋之所有人,進而確定本件究係請求遷讓房屋,抑或訴請拆屋還地,並更正、敘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提出前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並陳報前開房屋占用上開土地之約略面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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