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重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重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44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