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470,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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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黃仁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義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茲原告係請求兩造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兩造分別所有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而上開地上權之權利價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05 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0 元(計算式:105 ×2 =21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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