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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施錦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富茂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3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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