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489,2016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張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