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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珈佑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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