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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曾昱維
陳夙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附表:
┌─┬──────┬─────┬─────┬─────────────────────┬─────────────────────┐
│編│立據日期 │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號│ │ │ │ 起訖期間 │週年利率│ 起訖期間 │週年利率│
├─┼──────┼─────┼─────┼────────────────┼────┼────────────────┼────┤
│1 │94年8月26日 │25,921元 │3,779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1.15% │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 │ │ │ ├────────────────┼────┼────────────────┼────┤
│ │ │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0.417% │
│ │ │ │ │ │ ├────────────────┼────┤
│ │ │ │ │ │ │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4% │
├─┼──────┼─────┼─────┼────────────────┼────┼────────────────┼────┤
│2 │95年2月15日 │22,881元 │3,621元 │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1.15% │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0.115% │
│ │ │ │ ├────────────────┼────┼────────────────┼────┤
│ │ │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0.417% │
│ │ │ │ │ │ ├────────────────┼────┤
│ │ │ │ │ │ │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4% │
├─┼──────┼─────┼─────┼────────────────┼────┼────────────────┼────┤
│3 │95年9月25日 │22,866元 │3,643元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1.15% │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0.115% │
│ │ │ │ ├────────────────┼────┼────────────────┼────┤
│ │ │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 │ │ │ │ │ ├────────────────┼────┤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4% │
├─┼──────┼─────┼─────┼────────────────┼────┼────────────────┼────┤
│4 │96年2月24日 │22,868元 │3,645元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1.15% │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0.115% │
│ │ │ │ ├────────────────┼────┼────────────────┼────┤
│ │ │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 │ │ │ │ │ ├────────────────┼────┤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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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8月29日 │22,871元 │3,647元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1.15% │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0.115% │
│ │ │ │ ├────────────────┼────┼────────────────┼────┤
│ │ │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 │ │ │ │ │ ├────────────────┼────┤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4% │
├─┼──────┼─────┼─────┼────────────────┼────┼────────────────┼────┤
│6 │98年2月18日 │22,881元 │3,652元 │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1.15% │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 │0.115% │
│ │ │ │ ├────────────────┼────┼────────────────┼────┤
│ │ │ │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0.417% │
│ │ │ │ │ │ ├────────────────┼────┤
│ │ │ │ │ │ │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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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尚欠新臺幣21,9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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