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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沈榮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此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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