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小,407,20171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407號
原 告 馮郁馨
馮怡惠
被 告 王文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有戶籍謄本1 紙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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